为了加强公路保护工作,有力推进我区路网规划调整及各项管理工作,根据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道G245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重新按国道公路标准进行划定并公告如下: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五十六条和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,从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:
(一)国道不少于20米;
(二)省道不少于15米;
(三)县道不少于10米;
(四)乡道不少于5米。
二、根据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新建村镇、开发区、学校和货物集散地、大型商业网点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,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,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:
(一)国道、省道不少于50米;
(二)县道、乡道不少于20米。
三、今后除公路保护需要外,在上述公路沿线所有的规划建设,都应当按照相应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进行管理、控制、规划和建设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经规划尚未施工建设的,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,已有的合法建筑设施依法不得扩建。
此公告至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特此公告
2017年7月13日